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与基本人权的提出
广泛而深入地探讨基本人权这一重要课题离不开科学地阐释人权的概念并取得一定的共识这一必要前提。人权理论是一个相当广泛的学术领域,涵盖于哲学、史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乃至宗教学等众多学科。由于人权观念起源久远,在不同的历史时段有不同的思想积淀,而不同的思想积淀又折射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学术派别对人权问题的不同认识。诸多的众说纷纭基本上集中于人权的含义、人权的主体、人权的权利形态、人权的权利范围等人权概念的复杂层面上。因此,为科学地界定和把握基本人权,必须首先论述和阐释人权概念的各个层面。
一、人权的含义
人权含义直接关系到人权概念的内涵。人权是基本于人的权利取向,也即要求维护或者要求阐明人应当或者怎样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主体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性、尊严性、自治性获得充分和自由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考察,国内学术界对此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四种观点。
1、资产阶级特权论。普通认为,成熟、系统的人权思想是资产阶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此,一些同志认为人权口号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而公诸于世的。究其实质,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要求在政治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资产阶级根据其利益和意志,对人们合法行为的一种保障,目的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概言之,人权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资产阶级剥削的特权[i].
2、人性固有权利说。认为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该享有的那些权利和自由,所以称这些权利为“人”(human)权。其意思不外乎是说,有一些权利是由于人性或人的本质而应当平等地并且在同等程度上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人(human being)的。从形式上看,这些权利是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见解、民族渊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身或其他身分而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是人按其本性或本质不可割让和不可剥夺的[ii].如果它们遭到割让或剥夺,人就不成为其人。人权是使人能够充分发展和利用其作为人的品质、智力、才能、良知的满足,是精神和其他需要的基础。它源自于要求尊重和保护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人类理性与自由意志。
3、权利的最一般形式说。认为人权在表现形式上是人的社会权利和私人权利的抽象与概括,它主要体现为人们在政治上的民主、自由权和经济、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正当和平等权利,它是权利的一般的形式,排除了民族、种族、国籍、性别等诸种差别,特别是阶级差别。它包括了一切人的、具有普遍性的人的权利。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享有者既包括资产者,也包括劳动群众。当然,在剥削阶级社会里,这种形式上普遍的、一般的权利实质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特权[iii].
4、需求权和自由权统一说。认为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权本质上的需求权,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权本质的自由权。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的统一,故人权是需求权和自由权的统一。通俗地看,人权是指一切人满足自身需求、享有人身自由、并对自身以外的任何事务发生不同的联系的资格和能力的总和,是社会的人的权利和人的社会权力相互关系不断发展的统一体。人权不是一句空话,而是由人类生产劳动以满足物质需求所决定的,具有客观性;不是天赋和抽象的个人权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社会的人类的人权;人权不是由哪个阶级的意志决定或属于哪个阶级独自享有,而是全人类的、人人都可享受的权利[iv].
除上述之外,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法律化、规范化了的基本的人类平等关系[v];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vi];人权是人们从一定的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一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vii];人权是社会主体的人类意识,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确认方式,是人的自主性的权能表现[viii],等等。上述诸多观点,可谓见仁见智,各有特色,都是出自学者们研究人权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侧重,其优劣得失姑且不予评论。正如列宁所认为的:“所有的定义都只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定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挥的现象的各方面的联系。”[ix]
我们认为,人权涉及到“人”与“权”两个方面。首先,人的本质是人的核心,人权应当从人的本质那里寻找自己的基础,人权产生于人形成、维持和发展自己本质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脱离不了一定的社会,故人的本质是其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断满足人类自身的各种需要与利益是人权的内在动力,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人权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其次,“权利”无论怎样理解,始终离不开“利益”这一中心。不论在一个社会里权利的基本指向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抑或是两者的统一、协调或结合,它总表现为利益关系,尤其以物质利益或经济关系为核心和基础,它们是发展人的本质的客观物质基础。综合起来看,人权作为一种思想,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关系的一种追求;作为现实,则是对人们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定。其含义是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水平(通过法律和道德)承认和保障其社会成员(个体或群体)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活动能力。其外延在狭义上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权利;广义上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在分析人权的含义时还必须弄清人权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人权从提出开始,便首先是以个人权利的形式出现,即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的一般权利。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过去到现在都紧紧地抓住这一点,将人权立足于个人,这有其历史合理性,它曾是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反面;也有其现实合理性,因为一个人的一切权利最终要实现于每一个人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或者个人的人权至高无上。马克思列宁主义并不一般地反对人权立足于个人,但却认为人权立足于个人而实现于社会。人权实现于社会,是指个人生存、自由、平等、幸福及其他权利的实现状况根本上决定于社会而不决定于自己。以生命权为
基本人权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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