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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与政治文明

宪法权威与政治文明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7 0:34:01 我要投稿 

「内容提要」政治文明是衡量社会进步开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法律权威最高表现形态的宪法权威不仅构成了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和根本标志。提高宪法权威和推进法治文明是构建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此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和思路。「关键词」宪法权威,政治文明,违宪审查一、政治
  「内容提要」政治文明是衡量社会进步开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法律权威最高表现形态的宪法权威不仅构成了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和根本标志。提高宪法权威和推进法治文明是构建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此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和思路。

  「关 键 词」宪法权威,政治文明,违宪审查

  一、 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进步和开化的一种状态,是人类改造社会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就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不断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和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和整合的过程。” (注释1)它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运行三个部分,缺一不可。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存续着三种文明:一是物质文明,这是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的总和,表明了人类物质生活条件进步的程度和条件,包括生产力的发达以及人所创造的整个物质世界;二是精神文明,人类在改造自然过程中,自身的精神世界也得到改造,这种改造精神世界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包括思想道德、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和思想进步以及科技发展等;三是制度文明,即在一定思想理念指导下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的社会制度成果,是精神文明的物化和体现,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等,体现了人类认识和改造自身社会制度的成果。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一经产生即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制度文明与政治文明既存在交叉重合又有明显不同。包含于政治文明中的政治制度文明是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但制度文明不仅包括政治制度文明,而且包括经济制度文明和文化制度文明等内容,三者处于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之中,如一定的政治制度通常是借助于法律制度维系和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构成了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法律制度中除了政治制度内容外还包括其他社会制度的内容。当然,并非所有的制度及其运行都堪称文明,政治文明所表征的是一种政治开化进步状态和过程,是和一定历史阶段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它不仅是一个制度理念范畴,而且包括制度运行的进步状态。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达到某种程度的政治文明,既要从应然和价值理性角度分析其政治理念和原则是否呈现引导社会进步和文明的状态,从规范角度考察政治制度的建构是否体现文明的政治理念和原则以及该制度文明建于何种物质基础之上,更要从实然角度分析考察政治文明的理念、原则以及制度的落实和实现程度。文明的政治运行不仅内涵着一定政治理念、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静态前提,而且包括政治行为、制度运行的动态过程与结果。人类历史所创造并延续至今的自然公正、正当程序以及其他与文明的政治行为和过程关联的制度理念和成果均可理解为对这一过程和结果的证明。一定的政治文明总是历史的和具体的,不同社会形态的高低划分和文明差异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对此理论的验证和固化。不同的生产力和精神文明状态下都有与之相应的政治形态并体现为不同程度和层次的政治文明,只因今日文明之辉煌就否定过去文明之价值是一种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和行为,文明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伴随着历史发展亦在不断进化。

  当代中国社会政治文明的作用和价值日益深刻地得到认识和重视,并成为判断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明确提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注释2)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列,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奋斗目标。(注释3) 这既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政治文明价值和地位的充分肯定和凸现,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念和制度的最新发展。首先,宪法修正案表明政治文明不仅是一个执政党的政策概念,而且是一个法律概念,使政治文明获得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的法律保障,从而获得更加广泛的认同和追求。其次,宪法修正案凸现了政治文明的价值和意义,是在价值取向和理论认识上的一次突破。党和国家从未象今天这样重视政治文明的建设,并把政治文明作为社会形态的重要标志来认识:即只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同发展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完整内容和全部目标。

  二、 宪法权威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宪法至上,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和宪法权威的基本含义。“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注释4)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活动准则, “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注释5)

  首先,宪法权威和宪政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人权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标明特定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理性化程度。当一个国家发生某种政治冲突和矛盾时,人民可以借助于宪政和法治把复杂的政治问题通过理性化、专业化和文明化的法律程序和平理性地解决。法治本身即构成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一切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自己驾驭自己” (注释6) .宪法作为法治的总纲和依据是宪政的逻辑起点,“宪法首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宪政则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法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立法对公民所规定的限制不能侵犯宪法对公民所平等保障的自由。” (注释7) 在宪政国家,宪法是法治的起点和标志,只有具备合宪性的法律才能够存在并发挥法律效力。因此,宪法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并享有真正权威是衡量宪政和法治的首要标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即使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亦应享有法律至上的权威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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