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对审判委员会进行调研的有关通知精神,青州法院由审委会办公室牵头,对审判委员会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报。
一、青州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基本情况:
1、青州法院现有委员17人,对审委人数有单数要求。
2、青州法院审委全部为院庭领导,单设了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层单位,设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3、最近三年来青州法院每年召开20次会议以上(分别为2002年21次;2003年23次;今年至10月份18次),共讨论议题102个,其中刑事 26件,民事45件,行政21件,执行10件,国家赔偿0件。02年共开会21次,讨论案件33件,其中刑事11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5.1%;民商事15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行政7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2%;执行3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03年共开会23次,讨论案件35件,其中刑事16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4.85%;民商事18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1%;行政8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06%;执行4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3%;04年共开会18次,讨论案件34件,其中刑事9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3.2%;民商事13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3%;行政6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31%;执行3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12%;
4、在本院办理案件中比例为0.57%,案外议题2件,讨论并通过了审委会工作制度和审委办职责。
5、审委会已开展了编纂案例工作,已编辑发行《审判案例精析》一书(约15万字),正在编辑《青州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2004卷),已送审。
6、案件提交具体标准以疑难重大为主,由分管院长把关。
7、只有分管院长按规定提交审委会。
8、审委会召开时间固定在双周的周五,由院长主持,实际人数必须过半,不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9、审委会讨论议题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形成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文字材料入档。刑事裁判文书不写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其他均写明。
10、在讨论法律适用的同时,有时也讨论事实和证据。
11、规定了回避制度,以自行回避为主,辅之以事后惩戒制度。
12、审委会的决定都得到了贯彻执行。由审委办进行监督。
13、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该机构为院中层部门,无隶属机构,人员为中层干部,副科级审判员,法律大本学历,二级法官。
青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整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组织业务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工作情况,分析审判工作形势;
(三)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或会议主持人的指示,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案件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对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和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进行督办;
(四)组织整理典型案例;
(五)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下列日常事务:
(一)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
(二)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三)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
14、审委会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按表决结果正确与否承担责任。
15、未设立审委会的专业分会。
二、取消审判委员会之设想
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审委会的设立有“行政化”因素,组成不科学。
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都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大凡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可取得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行政色彩较浓,使一些有学术专长,但行政级别不高的同志难以被吸收到这个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中来。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大都有行政职务,因自身的行政事务较多,难以拿出较多的精力,研究讨论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甚至在召开审判委员会时,经常有请假缺席现象,即使勉强到会,对研究问题不深不细,对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审委会人员组成的行政化倾向,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也大大影响了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的威信和声誉。
二、审委会的存在使审级、合议庭、独任审判流于现式。
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对于简易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其他案件,一审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审委会的存在,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并且必须以合议庭的名义发出,更有甚者是审委会先定下调子,再让合议庭审判,走个过场。审委会作为案件的实际裁判者,却从不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让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法官以自己的名义去制作反映审委会意见的裁判文书,并承担不排除被错案追究可能的案件责任,不仅对法官过于苛刻和不公,对当事人也未免不负责任。
三、现行审委会的运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审”“判”分离,很难得到公正裁判
审判委员会超越合议庭之上的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加深了法官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心理。为了逃避错案责任追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越来越多,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法官之上无法官”,由于法官在疑难复杂案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裁判权,很难使业务素质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各业务庭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便借故推给审委会,这样就造成审委会的案件积压成堆,再加上院长、副院长们的行政事务繁杂,更难保证由审委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从而使审委会效率很低,这项职能也常常被法官们利用来达到既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