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九三年的《万民法》2一文里,罗尔斯尝试把正义理论的应用范围从民族国家扩展至国际社会,并首度勾勒出他的国际正义思想的基本轮廓。此后数年间,他又对《万民法》所提出的论点进行了一些补强和修正,并于九九年出版了《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3一书。4 罗尔斯认为,世界和平有赖于一套能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正义原则;唯当世界诸民(peoples)共同接受、公开认可了一套国际正义原则,国际社会才有可能获致永续的稳定与和平。5 在这样的思考逻辑下,他提出了八项国际正义基本原则:(1)世界诸民应互相尊重其各自的独立与自由;(2)应遵守条约与承诺;(3)诸民平等,在具约束力的协议之前一律平等;(4)诸民有互不干预之义务;(5)诸民有自卫的权利,但除了自卫外,没有以任何其它理由鼓动战争之权利;(6)诸民应维护人权(指最基本人权,如生命权、免于被屠杀或奴役之权利等);(7)战争中的行为应遵守某些特定规范;(8)对于那些处于不利境地的低度发展社会,诸民有扶助之义务6.前述八项原则构成了罗尔斯所谓万民法“的主要内容,而他相信,这是最有可能为今日世界诸民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一套国际正义原则。7
自从《万民法》一文发表以来,罗尔斯的国际正义思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但令人遗憾的是,他关于“战争的正当性”的论述却一直乏人问津。由于罗尔斯念兹在兹的是世界的永久和平,因此特别关切“战争的正当性”问题;在他的八项原则中,第四、五、六、七项皆与此一课题息息相关,其重要性可见一般。不过,绝大多数评论者却似乎不太关切罗尔斯所关切的战争问题,而影响所至,这方面的评论文字至今仍不多见。
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罗尔斯关于“战争的正当性”的议论及其现实意涵,并提供一些初步的反省和批评。第二节首先概述罗氏国际正义思想所引起的几项主要争议,及其与本文主题的关联性;第三、四节以“战争的正当性”为轴,分析罗尔斯的基本论点与相关论述;第五、六节则分别针对他在“人道干预”问题上的含糊之处,以及他的“法外国家”概念的适当性,进行一些细部考察与批评;最后在第七节里总结全文。
二、万民法及其相关争议
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强调他的国际正义理论及原则不仅是从自由主义思想所发展出来的,而且称得上是对自由主义的“容忍”(toleration)概念的一项阐释和应用。在此,他所谓的“容忍”有着以下之基本意涵:奉行自由民主制度的人民及其政府,不应该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那些“合宜的”(decent)、“运作有序的”(well- ordered)、未对外侵略、未侵害最基本人权、但却并未采行自由民主制度的人民及其政府,而应该容忍并尊重其存在,视其为地位平等的国际社会成员。而这又意味着,奉行自由民主制度的人民及其政府,应该秉持着平等互惠的态度,与此类非自由民主的人民及其政府合作,共同捍卫一条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国际道德底线8.
在这样的思考逻辑下,罗尔斯区分了性质不同的五大类国内社会:自由民主社会;合宜的非自由民主社会;仁慈的绝对主义(benevolent absolutisms);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低度发展、负担沉重的社会(burdened societies)9.罗氏认为,前两类社会的人民及其政府,其实都无法容忍那些从事侵略和/或枉顾最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反对侵略行径、维护最基本人权、设法使法外国家变成国际良民,因此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道德公约数10.此外,双方也应能同意对那些低度发展、负担沉重的社会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促使其转变成自由民主或合宜的非自由民主社会11.至于仁慈的绝对主义社会,虽然称不上是合宜的、运作有序的,但只要不变成对外侵略和/或侵害最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就还是可以被容忍的12.从以上简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罗尔斯式的国际社会里,自由民主政权所必须“容忍”的对象似乎十分广泛,不仅必须容忍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权,还必须容忍某些不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权(所谓“仁慈的绝对主义”);除非某个政权变成了对外侵略和/或侵害最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否则便必须予以容忍。
观诸“万民法”所引起的诸多论争,我们不难得到一种印象,那就是:在今日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内部,罗尔斯以“容忍”为核心概念的国际正义思想非但不算是主流,甚至还称得上是异数。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愈来愈多的西方自由主义论者在全球事务上采取了“普世” (cosmopolitan)或“全球”观点,而非罗尔斯所捍卫的传统“国际”观点。对于普世自由主义者来说,自由主义式的正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国内社会,亦应当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实现。他们倾向于认为,罗尔斯式的国际容忍一则过份高估了国界的道德重要性,另则过度容忍了非自由民主政权,因此与普世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背道而驰。
例如,从某种普世自由主义的角度观之,在全球经济交往日益密切、贸易条件对后进国不公、国际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赤贫人口亦未显著下降的今日,“全球经济正义”应被视为是一项极为迫切的理论与政治课题,但罗尔斯却轻忽其重要性。罗尔斯对于目前由先进国所主导、对后进国十分不利的全球贸易体制的公平性问题,着墨甚少,但这却是后进国最为关切的全球正义课题之一13.此外,他认为决定一国经济命运的主要因素,在于该国之政治文化及制度之健全与否,并以此为由反对某些普世自由主义者的“全球分配正义”观点14.在他的国际正义原则之中,事实上只有第八项与经济事务有较为直接的关联,但他所谓对低度发展社会的“扶助”义务,指的主要是协助其改造政治文化和制度、以使其转变成良序社会的义务;为了成功履行此项义务,跨越国界的经济资源移转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必要的,但对罗氏而言,这些资源移转并非出之于全球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的考量,而是基于一种所谓的“过渡”原则(principle of transition),亦即:经济资源移转不是为了矫治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不正义,而是为了“协助”那些低度发展社会“过渡”到良序社会15.无可否认的,一国的政治文化及制度确实是影响其经济命运的要因之一,但罗氏几乎一面倒地强调国内因素,且拒斥把全球经济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