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 法史学 >> 治理术
治理术

治理术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6 23:09:33 我要投稿 

翻译说明:本文改写自福柯1978年2月1日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课程(是该年度的课程“安全、领土和人口”的第4讲,该年度课程的摘要参见本书第4卷第10部分的相关内容)。本文最初的文本是由PasqualePasquino录制并编辑,翻译成意大利文,发表于AutAut,167-168,1978
所有欧洲国家中,俄国的领土面积最大,但大都由沼泽、森林和荒漠组成,在上面居住的不幸人群完全缺乏活力和勤劳精神;而荷兰呢,领土狭小,同样大部为沼泽,我们却发现它拥有如此惊人的人口、财富、商业活动和船队,使它成为一个重要的欧洲国家,而俄国只是刚刚开始成为这样的国家。

  因此,治理就是治理事。我们再考虑一下我前面引述的佩里埃那个句子,“治理就是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对事情的正确处理”。换言之,治理有它自己的终极目的(finality),并且我相在这一点上,能再一次清楚地将治理和主权区别开来。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哲学和法律文本中,主权是一种纯粹的(pure and simple)权利;没有一个法学家,更不必说神学家,说过一个合法的主权者有纯粹的权利行使他的权力而无视权力的目的。如果他是个好君主,他就必须把“共同福利和所有人的得救”作为自己的目标。比如,一位17世纪晚期的作者普芬道夫就曾说过:“主权者的权威,只是为了让他们(统治者)用来达致或保持公共福利(public utility)才赋予他们”。统治者不能考虑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情,除非这事对国家也有利。那么这种公共的善(common good)或普遍得救-法学家说它是主权的目的-到底包含些什么呢?如果我们更密切地审视一下法学家和神学家赋予它的真实内容,我们将看到“公共的善”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所有臣民,无一例外,遵循法律,完成期望他完成的任务,做委派给他做的事情,尊重既定秩序,只要这种秩序符合上帝加之于自然与人的律法:换言之,“共同的善”实际上意味着遵循法律,不是尘世主权者的法律,就是上帝这个绝对主权者的法律。无论何种,主权的目的也就是这种公共和普遍的善,其特征简言之就是对主权的服从。这意味着,主权的目的是循环论证的:主权的目的就是行使主权。善(the good)就是对法律的服从,因此对主权来说,善就是人民应当服从主权。这种循环论证具有本质意义,不管其理论结构、道德根据、实践效果如何,它和马基雅维里所说的非常接近,尤其当马基雅维里说君主的首要目标就是保住他的君权的时候。我们总是回到主权或君权的这种自我指涉的循环论证中。

  现在,有了佩里埃的新定义,有了他定义治理的尝试,我相信我们能够看到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目的论(finality)。治理被定义为处理事情的正确方式-不是为了导向公共善的形式(如法学家的文本所言),而是为了一种对每一项有待治理的事情来说都“便利”的目的。这意味着多种特定的目标:比如,治理必须保证尽可能大量的财富被生产出来,必须保证给人民提供了足够的谋生手段,必须保证人口的增殖,等等。因此,就有一整套的特定的终极目的成为如此这般的治理的目标。为了达到这样一些不同的终极目的,事情就必须被处理-“处理”(dispose)这个词很重要,因为对于主权来说,能使它达到它的目标(即遵循法律)的手段,就是法律自身;法律和主权绝对不可分割。而对于治理来说,问题并不是施加法律于人,而是处理事情:亦即运用手法(tactics)而不是法律-或者把法律也当作手法使用-以某种方式安排事情,使得这样那样的目的通过一些特定的手段能够达到。

  我相信,我们这里碰到的正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如果说主权的目的内在于主权,并且主权自身固有的手段就在主权的法律形态中的话,治理的终极目的则存在于它管理的事情中,存在于对治理所指导的过程的完善和强化中;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而是一系列多种形式的手法。从治理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法律:这是整个17世纪一个频频出现的主题,在18世纪重农主义的文本中更是直言不讳,这些文本解释说,并不是通过法律,治理的目标才能达到。

  最后,第四点,仍然和佩里埃的文本有关:佩里埃说,好的统治者必须要有“耐心,要睿智,勤奋”[17].他所说的“耐心”是什么意思?为了解释这个,他举了“蜂王”(大黄蜂的蜂王)的例子,他说,“蜂王统治蜂巢并不需要刺”[18];上帝通过这个例子试图以一种神秘的方式向我们表明,好的统治者并不非得要有一根刺-也就是一个杀人的武器,一柄剑-以实施权力;他必须要有耐心,而不是怒气;构成统治者形象的本质的,并不是杀人的权利和使用暴力的权利。那么否定了这根刺,肯定的内容又是什么呢?睿智和勤奋。睿智,已不再以传统的意义理解为对于神法和人法、对于正义和公平的知识,而是对事情、对能够达到也应当达到的目标的知识,以及

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处理事情的知识;正是这种知识构成了主权者的智慧。至于勤奋,这是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一个统治者只应这样统治:他要这样想,这样做,就好像他在为被统治者服务。这里,佩里埃又举了家长的例子,家长早上第一个起床,晚上最后一个睡下,他关注家里的一切事务,因为他认为自己要为这个家服务。

  我们立刻就能看到,这种对治理的描述,和在马基雅维里那里发现的或归之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观念,差别有多大。诚然,这种治理的概念,正因为其新颖,还是相当粗糙的。我认为,16世纪对治理艺术的概念和理论的扼要表述不再仅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而且也不只是政治理论家关心的问题。我们能够指出它跟政治现实的联系。从16世纪开始,治理艺术的理论跟领土意义上的君主国(territorial monarchies)行政机构的全面发展、跟政府机构(apparatuses)的出现联系起来了;这种理论也跟一系列在16世纪晚期开始发展,在17世纪变得日益重要的分析和知识形式联系起来了,这些分析和知识形式实际上跟关于国家(考虑国家各种不同的因素、维度和权力要素上)的知识,跟正好被称为“统计学”(statistics,意思就是关于国家的科学)的问题有关;最后,第三个相关的向量,我以为,不妨也把这种对治理艺术的探索跟重商主义(mercantilism)、跟重商主义的治安科学(Cameralists‘science of police)联系起来。

  粗略地说,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治理艺术找到了它的第一个具体化形式,这个具体化形式是围绕着国家理性的主题组织起来的,但这个国家理性不是从我们今天赋予它的负面和贬抑的意义上(那种仅仅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破坏法律、平等和人道原则的国家理性),而是以一种完整的、正面的意义来理解的:国家根据一种内在于国家、而且不能仅仅从自然法、神法或睿智和谨慎原则推导出来的理性原则来治理;国家和自然一样,有它自己的理性形式-虽然是一种不同种类的理性形式。治理艺术,不是在超验的规则、宇宙论的模型或一种哲学-道德的理想中寻求奠定自己的基础,而必须在构成国家的特定现实的东西中寻找自己理性的原则。下一讲我将考察这种最早的国家理性形式的要素。不过,我们现在也可以说,直到18世纪早期,这种“国家理性”的形式,依然是阻碍治理艺术发展的一个障碍。

  原因有很多。首先,严格意义上的历史理由是治理艺术的障碍。17世纪发生了一系列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百度中搜索:治理术
谷歌中搜索:治理术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9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