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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差异的法理学分析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差异的法理学分析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6 23:06:24 我要投稿 

[摘要]从历史考察的角度来看,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兴起是法解释共同体中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争夺法律教育控制权的产物,它在法理学层面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知识应当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理论知识还是实践技巧?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传统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教育改革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到彼此间那种威压与服从的关系,在这种轻松的心态下,课堂里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互相碰撞思想的火花,自己去一个一个地发现个别的问题、想出最合理的解答,再把这些解答汇集成自己的体系。

  参考文献

  [1] Nigel P. Gravells. Academic Leg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A].郭成伟。 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C].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 王晨光。 法学教育的宗旨——简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3] David Warren.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Som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A]. 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C]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 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7.

  [5] Bethany Rubin Henderson. Asking the Last Question: What Is the Purpose of Law School?[J]. 53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2003.

  [6] Roger Cotterrell. The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M].  LexisNexis UK .2003.

  [7] Robert MacCrate. 对一个发展变化中的职业进行教育:从诊所教育走向教育的连续统一体[A]. 唐洁、赵琦娴、黎慧妍译。 杨欣欣。 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注释:

  [1] 律师公会也有译作“律师学院”的。共有四大律师公会,分别是林肯律师公会(Lincoln‘s Inn)、格雷律师公会(Grey’s Inn)、内殿律师公会(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公会(Middle Temple)。13世纪后期,由于法官和律师的崇高社会地位和丰厚收益具有强烈的社会吸引力,在政治上相对较难进入上层的中小贵族特别是骑士家庭的子弟都希望跻身法律职业而出人头地。他们云集在伦敦西区王室法院的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厅,通过阅读法规法令和法律著作、帮助诉讼当事人起草常规性法律文书、旁听法庭辩论等方式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学徒”(apprentice)阶层。他们自由结合,寄宿于法庭附近的某一客栈或酒馆(inn),聘请开业律师讲课或辅导。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自发地组成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公会,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14世纪以后,其中的4所脱颖而出,形成了后来的四大著名律师学院。律师学院由著名律师组成的主管委员会(benchers)负责管理,至少在学院中学习7年(后来改为5年),经学院主管委员同意后,学徒才有可能成为辩护律师,取得出庭资格。参见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133-137页。

  [2] [美]卡尔文·伍达德:《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与英美法理学》,载于[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3页。中世纪英国存在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教会法院管辖与神职人员有关的案件,适用天主教教庭的制定法和罗马法原理判案,使用罗马教廷的官方语言拉丁语。世俗法院管辖俗人的法律事务,适用遵循先例的英国普通法,使用一种称为“诺曼人法律用法语”(law French)的语言。因此教会法学和普通法法学形成了两套互不相干的体系,不仅法理法意大相径庭,连使用的语言都不一样。而中世纪大学都是被教会所控制,因此英国大学中教授的是教会法和罗马法,而律师公会的法律教育最早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的,培养对象是为世俗法院诉讼服务的法官和律师。参见前书,第72-73页。

  [3] 参阅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4] 著名的马歇尔大法官只修习过两个月的法律。

  [5]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7), p.16.

  [6] 参阅[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影印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7] 参阅[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影印版),第86页。

  [8]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12.

  [9]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10.

  [10] 在兰德尔之前,已有很多法学院尝试进行教育改革。“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由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院院长Theodore William Dwight于1860年代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率先倡导的。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p.12-13.

  [11] 因为这种教学法来源于柏拉图对话录中记载的苏格拉底与弟子们探讨哲学问题的对话方法,所以得名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圣人苏格拉底十分娴熟地运用了名为“辩证法”的技巧同他的弟子们探讨哲学概念的精确定义,所以一些哲学著作中将其称为“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具体的做法是首先确定讨论的主题,例如“什么是正义”,讨论的目的一般是为某个概念下定义。首先由主持辩论的人引导发问,其他人提出自己的回答并相互问难,主持人再指出回答中的错误或自相矛盾之处,引导发言者修正回答或是提出新的定义,这样一步一步辩论下去,直至得出参与讨论的人都表示认同的最圆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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