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特别是赴京访大量发生,是当前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现象。究其原因,经济社会转型期大量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法制不完善和司法不公,使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难以在法制框架内得到依法、妥善解决,必然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政治民主与自由得到进一步彰显,特别是《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及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打破了束缚信访者赴京上访的“紧箍咒”。当然,不是政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了信访高发,而是公民通过信访维权的渠道更加畅通了,使大量原来被遮盖或未显露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显现出来,摆到了桌面。此外,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一些基层政府和公务人员公信力的缺失及办事效率的低下,也促使赴京上访成为现实的选择。
鉴于赴京访高发原因的多面性、复杂性,要从根本上扭转赴京上访量在高位运行的局面,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本着加强预防、控制源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强化治本,防患于未然
如前所述,社会中大量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和存在是信访高发的基础条件。要从根本上减少赴京上访,必须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为此,须把着力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依法行政.努力防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政府机关执法不当、违法行
政导致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造成大量矛盾纠纷产生的最重要、最集中的原因。从信访活动的实践来看,当前社会上一些热点问题的集体访及个体访的焦点也集中在行政机关。因此,如何做到依法行政是强化治本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的关键在于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公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之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依法而不违法。
2.加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堵塞因决策失误引起的漏洞。在以往形成的矛盾和纠纷中,因宏观决策不当引发的也占有一定比例。如企业改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许多群体性信访问题的发生,不少是源于规范性文件的失误。在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极化、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显得愈加重要和突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唯有不断改进决策模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才是治本之策。
3.遏制腐败现象,减少社会不公,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对立和心态失衡。腐败问题和社会不公最为人们所深恶痛绝,也最易造成社会对立和引发部分社会群体的心态失衡。目前,有些大规模群众性事件的参与者,其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由于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积累下不满情绪而借机宣泄。比如,江苏省金坛市曾经发生因集资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事后调查发现,80%的参与群众没有任何集资款。他们多是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消除社会对立的根源。
二、亡羊补牢,抓好治标
一旦源头预防工作没做好,矛盾和纠纷已经产生,就进入了下一环节——化解矛盾和处理信访问题阶段。尽管这一环节好似亡羊补牢,是一项治标工作,但做好这一阶段工作,对减少赴京上访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环节要重点把好以下几道关口:
一是把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关,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调处到位不出当地。特别是对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群体访的苗头性问题和纠纷,要及时靠上工作,尽最大可能努力化解。去年以来,中央部署全国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就是根据实际,审时度势作出的正确决策。
二是把好初信初访关,防止形成重复访、越级访和上访老户。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要树立“信访问题解决越早、难度越小、成本越低、效果越好”的理念,及时、认真地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初信初访问题,力争一次性解决到位,决不能推拖应付,把小事拖大、新问题拖成老问题、初访者拖成老上访户。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建立并实施的领导接待日、联席会议制、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制等长效机制,对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促进初信初访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明显作用,应当予以坚持和完善。
三是把好复查、复核关,防止结而不服、案结事不了。如果初信初访未解决好,群众继续上访,按《信访条例》规定,即可进入复查、复核环节,而这正是防止形成赴京上访的最后两道关口。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复查、复核职责,尽最大可能将问题解决在本级机关。解决在复查、复核阶段,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问题上,决不能为走程序而走程序,走完程序了事。要把复查、复核的过程,当作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作做上访人息诉工作的过程。
四是中央信访部门关口下移,派人到重点省市巡回接访,将信访人吸引回当地解决问题。一旦前面几个关口未把好,而使诸多上访人涌入北京,便再无关口可把,作为最后一招,可将“信访阵地”下移,实现变上访为下访,主动将工作人员派到各省(区、市),在当地代表中央有关部门接待来访,以此将上访群众吸引回当地(北京原则上不再接待这些地方的上访人)。目前,公安部实行派专人到重点省市开展上下级联合接访的做法,实践证明,效果良好。
三、完善法制,依法信访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十六大”以来进一步明确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求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都要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信访”也不例外。而所谓“依法信访”,至少包含以下四层含义:一是要不断完善法制。如前所述,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已取得很大进步,但仍不能说已完全涵盖了所有方面,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作为信访部门,对应当纳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框架内解决的信访问题,要主动引导进入法定程序解决,通过这种措施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引到正常的诉讼渠道,不要让信访“包打天下”;三是要改进和完善司法体系,促进司法公正,真正解决“立案难”、“判决不公”等问题,重树以司法途径、法院判决作为矛盾纠纷最终解决途径的权威,使司法回归其本来面目;四是依照《信访条例》等信访法规处理信访问题,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上访。
四、创新信访理念,打破影响信访工作发展的几个瓶颈
1.摒弃以信访量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办法。防止以拦访、截访方式减少赴京上访量。信访工作考核,诚然离不开信访量指标,但决不可将其作为主要标准,因为群众上访并不等同于负面效应。从正面意义上讲,上级机关正可以通过信访量的多少来发现矛盾的多少和研判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进而改进决策,指导工作。而过度关注信访量,特别是将其与基层政绩挂钩,势必造成强大政治压力,衍生出拦访、截访等不正常现象,而由此衍生的弊端甚至比上访本身的后果更为严重。以此方式换取赴京上访量的暂时下降,可谓饮鸩止渴。
2.打破息诉“唯目的论”,提倡通过依法、合理解决问题而息诉。在信访工作中,追求“息诉”目标是一种积极的态度,本无可厚非。但过犹不及,现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为达息诉之目的,特别是为了能使一些持过高甚至无理要求的上访人息诉,往往不惜采用一切手段,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而乱开口子,不惜“花钱买平安(息诉)”,明显超出了“依法、合理解决问题”的限度。这种措施纵然能收到一时的效果,但同时却蛰伏着更大的隐患,它所起到的示范效应,往往会引发更多类似情况的上访。它所换来的是暂时较高的息诉率,但损失的却是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威信,可谓因小失大,遗患无穷。
3.树立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的权威。新的《信访条例》特别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这是新时期信访工作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机制上的重大突破。《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则在实践中被一再打破,毫无严肃性可言。许多已经“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只是由于上访人继续告状、特别是进京告状(尽管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被一再重新复查。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只要上访人不息诉,上访就无止境、无终结的局面,也在客观上纵容了信访人赴京上访。因此,作为国务院通过的一项行政法规,既然规定了三级终结,就应当严肃执行。当然,要确立“三级终结”的权威,必须提高三级终结的质量。为慎重起见,笔者以为,三级终结的审定机关应确定为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并成立专门专家小组逐一审定,最后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以后如再上访,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再受理。只有确立信访事项终结制度的权威,真正使经三级处理的案件不再受理,才能有力遏制无理或持过高要求的信访人缠访缠诉,从而达到减少赴京上访的目的。
4.对信访过程中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做出处理,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