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发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5]64号有关规定。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认定依据为市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2 生态县建设专项经费不得少于150万元 指由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县(市、区)建设的政策性资金(不含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包括:生态乡镇、村建设奖励、生态示范项目补助、生态县(市、区)建设宣传教育以及生态办日常办公经费。
认定依据为政府或财政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与生态办(环保局)共同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文件。
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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