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参合患者因伤住院,经首诊医师和医院合疗科审核,不能明确界定(按第10条第一款界定)是否报销时,患者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持村委会出具的伤因证明(盖村委会红印公章、村委会主任签名并留联系电话),按程序审核报销,执行经治医院报销标准。(按太新农合办发[2007]10号执行)。
8、急诊抢救病人24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抢救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纳入住院报销。
9、参合农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后,所在医院无检查设备,因病情需要,经所在医院审批,在其它有条件的定点医院所做检查的费用,纳入所在医院住院费用进行报销。
10、新农合对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①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致伤、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②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③不孕不育症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④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及保健材料。
⑤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计、药枕、助听器、胃托、子宫托、护膝等。
⑥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不合理的检查费,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病员自购药品费。
⑦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新生儿各项费用、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⑧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⑩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新农合基金无力承担的。
五、门诊慢性病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按太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太新农合办发[2007]6、11号)执行。
六、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办法,根据工作进展另行制定。
七、补偿程序
1、门诊慢性病补偿按太新农合办发[2007] 11号规定执行。
2、住院补偿实行直通车报销。不具备直通车报销条件时,参合患者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3、住院补偿结算办法: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每月结算一次,定点医院每月30日前上报当月需审核资料。
4、参合患者需要进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时,实行直通车报销的患者,定点医院可使用住院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红印公章并经合疗科工作人员签名)进行合疗报销,原件可提供给合疗患者进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合疗报销结算单不得提供)。
八、参合患者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可根据《宝鸡市社会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