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一单病种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定额标准不同,合疗补助定额相同。单病种报销比例原则上高于非单病种报销比例。(具体定额标准见附表)
3、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政策。参合患者按单病种住院治疗时,患者只负担住院费用定额项下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合疗定额补助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与合疗经办机构结算。
4、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超出合疗确定的住院费用定额时,超出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合疗确定的住院费用定额但高于患者自负费用标准时,患者自负费用标准不变,合疗经办机构给定点医院拨付合疗补助定额标准不变;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达不到患者自负费用标准时,纳入非单病种按比例进行报销。
5、对超出单病种住院费用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医院未能承担,合疗经办机构在当月审核时从应拨付补助款中直接扣入大病补助基金,并在医院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罚。
6、住院单病种实行医疗服务打包管理,不设置不符合报销范围费用。
7、全市统一的41种单病种住院费用定额中,均不包括临床需要的输血费用。患者按单病种住院治疗需要输血的,输血费用按55%进行补偿,另行计算。
(九)由各县区单独定点的县(区)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之间对其定点资质实行互认,按级别执行全市统一补偿标准。
(十)住院补偿管理
1、关于药品目录。
全市各级各类合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目录》),使用《目录》内甲乙类药品费用全部全额纳入按比例报销,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均为患者自费药品。儿科符合临床需要的药品纳入报销(不受目录限制)。各级定点医院经药监、物价等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手续的医院制剂,报市合疗办备案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药品目录。
2、关于药品费用比例。
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住院总费用中,药品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为:二级以下厂矿医院、专科医院、民营医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60%;县级二级医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42%;市级医院(不分二、三级)药品费用不得超过38%。
②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各级定点医院单个患者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药品费用的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3、医用材料使用。参合患者单次住院期间,其医用材料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全部纳入按比例报销;高于2000元的,累计费用的60%纳入按比例报销,其余由患者自付。
4、大型医疗检查(百元以上)实行年阳性率控制,指标为不低于75%。
5、关于床位费。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20元(含20元)以下全部纳入按比例报销;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10元(含10元)以下纳入按比例报销,超出部分由医院先期告知,患者同意后自付。
6、关于输血费和患者出院带药量。参合患者输血费全部纳入按比例报销。参合患者出院时,带药量不得超过3日量(市康复医院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