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物业管理小区特别是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其封闭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不清,计划外怀孕、违法生育时有发生,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新问题。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物业管理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其委托的村(居)居委会指导、管理和考核。乡镇(街道)、村(居)居委会每年要与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定期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调会,听取物业管理小区有关工作进展和履行责任书情况的汇报。物业管理小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计划生育责任书中要求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
二、鲁城街道要加强城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适当增加计生部门编制,配备一名副科级干部专门负责城区物业管理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乡镇、街道也要明确专人管理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是物业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所在乡镇或街道的要求,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建设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的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原则,每500住户聘任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负责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其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450元,计划生育协管员工资和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从物业服务费中解决。
四、物业小区计划生育协管员须在所在街道或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小区居民档案,登记户籍人口、寄住人口和外省市购房的流动人口;登记居住半年以上家庭雇佣的服务员和临时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掌握小区居民的婚育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违法生育的,及时通报村
(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小区,动员计划外怀孕对象终止妊娠,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生育对象调查取证、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配合街道、乡镇计生部门或村(居)委会查验居住一个月以上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未经查验或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村(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小区。
(三)在物业管理机构领导下,设立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楼道宣传板等,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科普知识,教育居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四)协助开展生殖健康检测、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将房屋出租人申请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物业管理小区,协助查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
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时,应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容,明确业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业主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通知所在地村(居)委会列席参加。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作用,在业主中发展会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六、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房产部门要将物业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重要工作日程,落实本行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公安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寄住人口的登记管理,社区民警在办理暂住登记时要配合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村(居)委会、物业小区计划生育协管员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村(居)委会通报,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村(居)委会、物业小区计划生育协管员入户查处计划外怀孕、违法生育发生治安问题时,社区民警要及时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政、城建、卫生、工商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达标、升级、评选先进等工作中,要将计划生育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对出现违法生育的予以“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