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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

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署名请联系) 本站原创 2008-4-22 23:04:44 我要投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83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等15部委厅局关于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83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等15部委厅局关于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


1、《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3、加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计划生育管理。1990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正常使用和有关评选推荐;1990年7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1982年6月15日(豫发〔1982〕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4、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应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调查。对有举报并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拒不配合者视为违法生育,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党纪和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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