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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生猪屠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浅谈对生猪屠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洛阳市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2008-6-17 8:05:28 我要投稿 

作为生猪屠宰依法行政的工作者,结合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同仁商榷:

   行政(Administration)一词,在英语中是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行政与施政是同一词。在我国古代《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马克思对行政曾做出过科学的定义,即“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作为行政法意义上行政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政权基本结构和内部分工,国家活动的组织即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我国的依法行政中的“法”,它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的规律的法。依法行政则是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 也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到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政治、经济以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就其生猪屠宰而言,98年以前基本是一口锅,一把刀的传统人工宰杀,对机械化屠宰技术要求不高,检验检疫重视程度不够,生猪肉品的质量安全无从谈起,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98年国务院颁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纳入了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轨道。至此,给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对管理者的行政行为提出更高更严格要求。也就是说管理者必须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生猪屠宰事务。另一方面对从事生猪屠宰的定点企业或私屠滥宰者,不正当行使权利和不很好履行义务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管理并追究其法律的责任。依法行政是一把双刃剑,不仅约束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也要约束管理者自己。在这两者的统一中,管理者依法办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实际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有了各级政府人员的依法行政,才可能会有公民的严格遵守法律。没有对管理者的要求,就无法对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因此,行政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各级政府机关行政必须遵循的原则。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特殊时期,而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再、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所以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利,使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慢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行政越位超越权限的事情屡有发生,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国务院提出大市场大流通,但仍有部分地区出现程度不同的限制生猪肉品的流通的现象。这完全是一种受地域、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采取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的违法行为。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行政行为。所以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利滥用,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因此要求依法行政务必做到:一是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将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二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法治国家的特点是一切社会活动在法治规范下具有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带来的优点。有了统一,才能有公平和公正。否则,在相同条件下不同对待,不同条件却相同对待,这种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引起群众不满的重要因素。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朝令夕改,“政策多变”,必将使人民群众的活动无所适从,大大损害人民群众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管理的统一和连续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三是保证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四是保证对行政管理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现代世界各国,行政机关大都是国家机关中权力最大,管理范围最广,人员最多,而且灵活性最高的机关。其管理的好坏,与公民、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行政管理加强监督,法律、法规就是唯一的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使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防范和惩罚行政违法,避免行政不当。

    作为生猪屠宰依法行政的工作者,结合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同仁商榷:

    一、由于生猪屠宰依法行政工作复杂性、艰巨性的长期存在,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尤其加强生猪屠宰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解决人员和经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私屠滥宰肉品及其病害猪肉、注水肉经销的违法行为。否则,生猪屠宰依法行政难以有效落实,致使肉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实现。

    二、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的主体合法和程序的合法。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行政的原则。

    三、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对不合格肉品危害性的认识,建立全民抵制病害肉品和自我食用安全的保护意识,逐步规范生猪屠宰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肉品生产和流通的社会环境。这是生猪屠宰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基础,不可或缺的舆论手段。

    四、生猪屠宰依法行政的延伸性。生猪屠宰管理只是肉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但在流通环节的肉品管理存在相对缺陷和不足。即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流向肉品市场或直接供给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的环节,因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划分等因素,故对肉品来源、肉品质量等方面的辨识存在着行业知识的严重缺失,致使行政监管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难以把握。我们认为只有将打击私屠滥宰生猪产品(不合格肉品生产源头)和阻断不合格肉品流通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使生猪屠宰依法行政实现有效延伸,才能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的实现,否则,“放心肉”工程将难以全面实施。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党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拿起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执法权利,用正义之心,依法行政,为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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