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迅速,但定海旧城区改造工作相对滞后。为改善旧城区群众居住条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保护定海历史文化名城,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施定海旧城改造,改善旧城区群众居住条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市民生活质量,作为全面改善民生,构建海岛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将纳入改造规划的旧城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人居环境优美的新城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原则。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旧城改造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组织改造项目的建设及检查指导,多渠道解决旧城改造资金缺口问题 ,对项目地块进行统一拆迁,按照市场化操作的规则实行净地出让等。旧城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选择群众呼声比较大、环境比较差、有代表性的项目作为试点率先启动。严格执行拆迁法规,落实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确保旧城改造建设顺利实施。
(二)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原则。在尊重历史风貌和满足城市发展总体需求的前提下,精心编制《定海城区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推进。旧城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城中村”环境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相结合,与城区的产业提升相结合,拓展城区服务产业的发展空间。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各改造区块要按照规划要求成片开发,限制零星开发、沿街开发和低档次重复开发建设。
(三)坚持区别对待、改造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旧城改造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充分体现城市建设中的资源节约原则。对房屋现状较差、严重缺少配套设施的,要进行全面改造。对房屋现状较好、有部分配套设施的,要以修缮为主。“城中村”的改造要以环境整治、设施配套为主,切忌大拆大建。要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和名人故居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延续城市的传统文脉。
(四)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原则。旧城改造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社区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有关单位对旧城改造重点项目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三、改造范围
(一)已经鉴定的危旧房屋和城区易受淹的低洼地段;
(二)建设年代比较久远、结构陈旧、基础设施不齐全,需要成片改造的旧城区;
(三)定海老城历史地段保护区域的保护修缮;
(四)“城中村”环境整治;
(五)影响城市环境的工业区域;
(六)沿港路等重点改造项目。
四、改造时间
定海旧城改造分近中期、远期实施。对于列入近中期改造计划的地块,按照五年改造完毕的目标分步实施。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列入计划的危旧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城中村”整治等建设任务。
五、配套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挂牌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特殊地块确实难以独立公开出让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办理。
(二)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消防、抗震、城市道路等有关规定,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条件,增加项目容积率。
(三)对拆迁密度大的改造地块,可在政府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内给予适量的安置指标。
(四)实施拆迁补偿优惠政策。对于私有房屋拆迁实行实物安置的,对房屋所有人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对部分户型面积特别小的,可适当增加户型面积,适量增加部分面积按同类商品住宅价格适当优惠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本着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进行补偿;无证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定海旧城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由市城建委负责起草,另行颁布施行。
(五)对列入旧城改造计划内的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免收异地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绿化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及高教费等。
(六)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等主管移位安装工作,分别由相应管理部门按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拆除、恢复功能,所需费用自行负责。
(七)涉及企业搬迁的地块,原则上安置在岛北工业区,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为搬迁企业确定新址,优先办证,发改等部门要给予全力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定海旧城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定海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和定海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旧城改造协调工作,审批年度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研究制定旧城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考核相关单位旧城改造工作进度情况,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承担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拓宽筹资渠道。市政府设立旧城改造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旧城改造。在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中划拨部分款项作为启动资金,纳入专项帐户,实行滚动开发、循环运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市政配套投入。旧城改造项目在建时所需的启动资金及必要的建设资金,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优惠。
(三)妥善拆迁安置。妥善安置被拆迁群众,是实施旧城改造工作的重点。旧城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实行拆迁公示制度,耐心做好群众工作,适当考虑拆迁面积较小、经济困难、低保户及残疾人的利益,在安置补偿面积和楼层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积极性,做好群众工作,调解拆迁矛盾。对阻挠正常拆迁的,公安、司法等执法部门要配合做好依法强制拆迁工作。
(四)注重舆论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旧城改造宣传活动,使旧城改造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报道旧城改造的成果、经验和先进典型,不断激发社会各个层面的改造热情,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工作。
(五)强化检查督导。实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跟踪督导检查制度。从2008年起,定海旧城改造列为市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定海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及时编制工作简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