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和谐。
第四条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五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县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申报工作;
(四)对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调处房屋拆迁纠纷;
(六)负责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调查、核实和统计工作;
(七)查处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宽带、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县规划和建设局交验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七)需要委托拆迁的,需提供委托拆迁协议。
第七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