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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军事刑法比较
作者:夏勇 徐高  
 中外军事刑法比较

基本信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47 pages
·ISBN:7503624450
·条码:9787503624452
·版次:1998年8月第1次印刷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编辑推荐
本书选题新颖,对军事刑法这一特殊领域进行了阐释与剖析。语言通俗易懂而又不失准确严密,条理清晰,是有关军事刑法研究的重要资料。

目录

目录
军事刑法篇
一、军事刑法的概念
二、军事刑法的渊源
三、军事刑法的适用范围
军事犯罪篇
……

文摘
书摘
书摘
(1)为战争目的而组建或使用的军队、机构、船舶、飞机中的军事人员或一般服役人员,而无论这些人员实施的犯罪是否发生在处于战争状态的地域内。
(2)在战争状态地域内的军人。这些军人被视为总是在执行任务。
(3)和平时期奉命执行作战或治安任务的部队的人员。
(4)为执行作战任务而出征国外的部队的人员。
(5)为维护公共秩序而从事军事活动的武装力量成员。
(6)经国家总动员或局部动员的武装力量的属员。
(7)由意大利控制或者看管的战俘。除非法律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战俘适用战时军事刑法。
(8)敌方人员。指实施了违背战争法和国际惯例的敌方军人和武装力量的任何从属人员。
(9)不属于国家武装力量的人员。专指战时违抗军令,抗拒、威胁或侵辱执勤人员或哨兵。对执勤人员或哨兵实施暴力,侵犯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阻拦携带军令的人员或载体等犯罪的行为人。
(10)战争中的盟国或协约国的军人。包括意大利军人或不从属于意大利国家武装力量的军人,他们针对盟国军人或武装力量实施的犯罪,被视为针对意大利军人或意大利国家武装力量实施的犯罪,应受意大利战时军事刑法管辖。
(11)意大利战俘或处于国外的其他意大利军人。这里指他们在敌方实施了针对其他意大利军人或意大利国家的犯罪的情况,以及总动员时其他意大利军人在境外实施犯罪的情况。
各国军事刑法有关死刑的规定,鲜明地体现了“军法从严”、
“战时从重”等原则。许多国家的普通刑罚中已废除了死刑,军事刑罚却仍保留死刑。例如,西班牙于1978年废除死刑后,1986年6月的《军事刑法典》仍有死刑的规定。类似的国家还有巴西、秘鲁、马尔他、巴拉圭、波兰、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等。美国的一些州已废除了死刑,但军事刑法仍保留死刑。意大利普通刑法和平时军事刑法中均无死刑,但战时军事刑法则有许多死刑条款。美国军人的逃亡罪,平时没有死刑,战时则可处死刑。英国普通刑法中虽有死刑,但其适用的罪名比军事刑法中的死刑要窄,仅适用叛逆罪和海盗罪,军事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于叛逆、战时渎职、兵变等方面的犯罪。当然,也有一些国家的军事刑法中没有死刑。例如,德国的普通刑法和军事刑法中,都没有保留死刑。
军事上诉法庭由工名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最高法院军事法官任庭长,和最高法院军事法官和上诉军事法官若干人组成。军事上诉法庭设于罗马,在维罗纳和那波里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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