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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学术前沿
译者:童世骏 (德国)哈贝马斯著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学术前沿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三联书店
·ISBN:7108018500
·条码:978710801850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0开

内容简介
我提出对法律和宪法的范式性背景理解加以澄清,它所针对的是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尤其是我怕谓的虚假实在论,它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在我们自17世纪以来不断进行着的关于政治共同体之法律构成的讨论中,还表现出了一种对整个现代笥的道德实践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一种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证据之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的自由建制之中。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作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
这是一本非同寻常的著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最好的著作。

作者简介
哈贝马斯,生于1929年,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964—1983年任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83—1994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1994年退休。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重要的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在德国乃至欧洲、北美的哲学和社会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他的著作很多,几乎每一本著作的出版都被视为哲学界的一件大事。他的主要著作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理论与实践》(1963)、《知识与兴趣》(1968)、《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1973)、《交往行为理论》(1981)、《交往行为理论(补充与论证)》(1984)、《现代性的哲学话语》(1985)、《后形而上学思维》(1988)以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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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德国,法哲学早已不仅仅是哲学家们的事情了。如果我对黑格尔的名字几乎只字不提,而更借重于康德的法律理论,那也表明我想回避一种为我们设置了无法实现之标准的模式。为了寻求同社会现实的接触,法哲学进入了各个法学流派,这绝不是偶然的。’但是,我也不想纠缠于一种仍然把重点放在对刑法基础之讨论的法学上专业性很强的法哲学。曾经可以在黑格尔哲学诸概念中加以综合的那些东西,现在则要求从法律理论、法社会学、法律史、道德理论和社会理论的视角出发,进行方法上多元的处理。
我认为这种情况值得欢迎,因为这样我就有可能来澄清交往行动理论的一个经常被人低估的多元主义特质。哲学的基本概念不再构成一种特殊语言,尤其是不再构成一种同化一切的系统,而是提供对科学知识作重构式利用的手段。一种其能力仅限于关注基本概念之清晰性的哲学,由于它的多语性,将在元理论层面上发现一些令人惊讶的相互融贯。因此,交往行动理论的基本设定也分成各种不同论域;在那里,它们必须在自己碰巧进入的论辩情境中证明自己的价值。
第一章对事实性[Faktizitat]和有效性[GehungO]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涉及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的一些方面作大致浏览。当然,书名所说的这个问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哲学阐述,而不仅仅限于本书的讨论。第二章概括说明一种将社会学的法律理论和哲学的正义理论沟通起来的观点。随后两章在法的商谈论[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的框架之中对古典的理性法理论[Klassisch Vernunftrechts01的不同部分进行重构。这里我运用的是我在别处阐发的商谈伦理学的基本观点。’但我现在对道德和法律之间互补关系的刻画与以前有’所不同,甚至与泰纳讲演的也不同。‘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商谈论的观点将在法律理论的一些核心问
题方面加以检验。我参考了近来在联邦德国和美国进行的一些实’际讨论,因为我只在这两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方面有些自信心。在第七章和第八章,我对商议性政治[deUberatiVePolitik]的一些具有规范内容的概念进行澄清,并从社会学角度考察复杂社会中对权力循环进行立宪调节的种种条件。在这个过程中,我主要从合法化[Legitimation]的角度来讨论民主理论。在最后一章,我把法律理论的思考和社会理论的思考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概念。
此外,我还想通过这样的研究以言施为地[performatiV、]反驳这样一种指责:说交往行动理论对建制性现实熟视无睹,‘甚至说它具有一些无政府主义后果。‘当然,不受控制的交往自由的潜力,确实具有一个无政府主义的核心,民主法治国的建制如果要卓有成效地捍卫所有人同等的主观自由[subiektiYFreiheiten],这个核心是它赖以为生的基础。
对于法学的专业讨论,我这个非专业人员不得不勉为其难丽深入其中。在此过程中,该领域内令人难忘的建设性成就,使我的敬重有增无减。我提出对法律和宪法的范式性背景理解加以澄清,是作为对一场讨论的贡献,它所针对的是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尤其是我所谓的虚假实在论,它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在我们自17世纪以来不断进行着的关于政治共同体之法律构成[rechtliche Verfassung]的讨论中,还表现出了一种对整个现代性的道德一实践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一种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证据之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Rechtsstaat]的自由建制之中。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作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现代性自我理解所分化开来的那三个有效性向度,是不应该任其萎缩的。过去一个世纪比任何其他世纪都更使我们领教了存在中的非理性的恐怖;这一百年过后,对理性的本质主义信念的最后痕迹也已经荡然无存。但是,现代性,已经意识到自己有种种不确定性的现代性,更加依赖于一种程序性理性观念,换句话说,一种将自己也置于审理程序之下的理性观念。对理性的批判是理性自己的工作——这个康德式的双重理解,来源于这样一个激进地反柏拉图主义的洞见:既没有一个更高的东西,也没有一个更深的东西,是我们——发现自己已经处于语言地构成的生活形式之中的我们——所能够诉诸的。
……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合理性
……

文摘
书摘
随着政治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批判所造成的这种视角转换,法律范畴失去了理论策略方面的关键作。此时,社会生活的再生产不仅仅是太复杂了,以至于无法用理性法的干巴巴的规范性图式来加以把握,而且社会整合的机制此时看来也完全是另一种类型的,也就是说是非规范类型的。用政治经济学的概念来把握的市民社会的机体解剖有一种去障揭底的效果:构成那个把社会机体结合在一起的骨架的,不是法律,而是生产关系。不久,机体解剖这个医学比喻被
代之以房屋建筑的古老比喻:法律属于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在这个社会中,一个社会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采取的是非政治的形式,即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用权力[Verfugungsmacht]的形式。交换价值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循环,完全渗透了现代法律的社会整合职能,并把它贬为一种附生现象。与此同时,由政治经济学发现和分析的市场机制也在社会理论中起了主要的作用。关于一种非意向的、在行动者背后起作用的、匿名的社会化过程的现实主义模式,取代了关于一种由法律共同体成员有意形成和不断维持的联合体的理想主义模式。
 实用性商谈的目的是为实现立法部门给定的价值和目标而选择既定条件下(比如有限资源、时间限制、对接受的抵制以及其他限制)合适的技术和策略:“行政是在一个由偶然事实构成的世界上实现公布的价值的过程。赋予行政以合法性的理想是精确和效率。行政官员要做的事情是发现和实施那些将有助于实现一些业已确定的目的的行动,当然,在此同时也不忘记这一点:任何特定的目标或目的都不等于对一种良好生活的全部要求。行政官员们要做的工作是以成本—效率方式来布置的。因为价值已经确定,行政就是以事实为取向的——有些事实是具体的或历史的,比如这世界是怎样的?有些事实是可能的,比如这个世界上什么样的行动将造成同公布之目标的符合?回答这些问题,意味着心智转向一种调研的态度。高效率地完成这个任务,通常要求进行分工和等级性控制——简言之,要求科层制。…对官员的裁量能力用公布的和一般的政策进行约束、由等级权威将其纳入一定结构,按照符合程序的方式加以实施,并且就它是否符合某种工具合理性范式进行审查——这一切,对于维持由自主的可能性,对于民主参与,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以论辩逻辑为依据的功能性权力分立对行政产生一种任务规定,这种任务规定的典型既不是草拟法律的政府各部官员,也不是德国市政法的自治团体,而是那种“仅仅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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