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基本信息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页码:383 pages
·ISBN:7561402236
·条码:9787561402238
·页码:383 pages
·ISBN:7561402236
·条码:9787561402238
·版次:1992-10-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内容简介
作为法学专业基础学科的外国法制史,同其它学科一样,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由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杨联华主编的《外国法制史》一书从宏观的角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基本内容及其特点和影响,在体系上进行了较为彻底的调整,在内容上也有所扩充和更新,以线条明确、简练精要为特色,努力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知识性。外国法制史是一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法的学说,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本教材体系灵活,除适应高等院校法律系本科教学外,各院校可适当取舍以适应各层次法学教学的需要,并可作为法律自学者的参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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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
作为法学专业基础学科的外国法制史,同其它学科一样,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它晕一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法的学说,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它着重研究的问题是:
(一)外国历史上不同类型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及其动因;不同类型法的各种形式、效力、立法原则、内容、特点和其本质。
(二)外国历史上不同类型国家的执法原则、执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三)外国历史上不同类型的社会中,其各项法律制度在该社会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起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及其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分所起的作用。
在谈到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时候,必须注意它与其它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二者不仅同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且基本上是同时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有了国家,需要用法来确认国家权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有了法则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社会一体遵循。但是,国家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内容,马克思主义也既有自己的国家学说,又有自己的法律学说。因此,二者的区别不容混淆。
研究法律制度必须和法律思想联系起来,不能“见物不见人”,不见思想,把法制史搞成僵死的法律编纂史或法律编年史。因为法律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所具有的特点,不仅取决于当时的经济状况和阶级斗争状况,而且取决于各种复杂因素。其中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本身就是某些法律思想家思想的产物,美国联邦宪法就贯彻了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和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的制宪思想,而历史上有一些法律著作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渊源,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名著《法学阶梯,即是《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布拉克斯顿的巨著《英国法注释》也构成英国普通法的重要渊源。但是不能因为研究法制史要联系到入物和思想,就把法制史同法律思想史混同起来,因为二者各有其不同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也有直接的密切关系。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研究的是对整个法学都普遍适用的概念、原理和规律。它根据法律史学(外国法制史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在进行广泛研究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它同法律史学和部门法学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普遍性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特殊性中就包含着普遍性。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制度同经济结构、阶级斗争、国家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学基础理论等等均有密切联系。研究外国法制史必然要联系列这些社会现象,但所有这些社会现象均非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涉及这些社会现象只是为了说明外国法律制度问题。
……
一
作为法学专业基础学科的外国法制史,同其它学科一样,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它晕一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法的学说,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它着重研究的问题是:
(一)外国历史上不同类型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及其动因;不同类型法的各种形式、效力、立法原则、内容、特点和其本质。
(二)外国历史上不同类型国家的执法原则、执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三)外国历史上不同类型的社会中,其各项法律制度在该社会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起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及其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分所起的作用。
在谈到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时候,必须注意它与其它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二者不仅同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且基本上是同时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有了国家,需要用法来确认国家权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有了法则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社会一体遵循。但是,国家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内容,马克思主义也既有自己的国家学说,又有自己的法律学说。因此,二者的区别不容混淆。
研究法律制度必须和法律思想联系起来,不能“见物不见人”,不见思想,把法制史搞成僵死的法律编纂史或法律编年史。因为法律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所具有的特点,不仅取决于当时的经济状况和阶级斗争状况,而且取决于各种复杂因素。其中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本身就是某些法律思想家思想的产物,美国联邦宪法就贯彻了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和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的制宪思想,而历史上有一些法律著作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渊源,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名著《法学阶梯,即是《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布拉克斯顿的巨著《英国法注释》也构成英国普通法的重要渊源。但是不能因为研究法制史要联系到入物和思想,就把法制史同法律思想史混同起来,因为二者各有其不同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也有直接的密切关系。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研究的是对整个法学都普遍适用的概念、原理和规律。它根据法律史学(外国法制史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在进行广泛研究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它同法律史学和部门法学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普遍性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特殊性中就包含着普遍性。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制度同经济结构、阶级斗争、国家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学基础理论等等均有密切联系。研究外国法制史必然要联系列这些社会现象,但所有这些社会现象均非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涉及这些社会现象只是为了说明外国法律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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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自贯彻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来,西南地区各高等院校在改革外国法制史教学并使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上作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本《外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史学会西南分会学术交流和协作的产物。
目录
导言
第一编 法制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 奴隶制法
第一节 奴隶制法概述
第二节 楔形文字法
第三节 摩奴法典
……
文摘
书摘
二、西欧封建制法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法律的融合
(一)西欧封建制法的主要法律形式
尽管西欧封建制法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最主要的有三种,即日耳曼法、罗马法和教会法。它们的发展演变对西欧封建制法的发展有极大的影响。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主要法律形式。在奉行属入主义法律原则的诸日耳曼王国里,作为统治民族之法律的口耳曼法,便成为其主要的法律形式。日耳曼法的“源”,即系入侵西罗马帝国以前日耳曼各部族的原有习惯。从五世纪开始,日耳曼人将其所保留的习惯与判例加以汇编,即成为所谓法典。日耳曼法的“流”,即为九世纪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的地方习惯。随着日耳曼法由属入主义变为属地主义的原则,曰耳曼法作为一种法律的形式巳不存在,作为一种法律渊源仍占有主导地位。
古代的罗马法在西欧也已演变为一种封建法律形式,因为古代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死后,已随着战乱的频繁和教会法的兴起而衰落下去。因此,中世纪罗马法的源头乃是一种粗俗不规范的罗马法,即日耳曼国家为适用于罗马人而制定的简易通俗的罗马法。中世纪罗马法的“流”,则是古代的罗马法经过十二世纪在意大利的第一次复兴和十六世纪法、德两国法学家推动的第二次复兴之后,适应当时西欧封建社会需要的罗马法,它到中世纪后期几乎征服了整个西欧。
教会法是整个西欧封建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的“源”是基督教在公元四世纪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以前的教义、宗规。它在380年开始形成为教会法,并在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后,发展为完整意义上的教会法。而教会法的“流”则是1582年罗马教皇编纂的《教会法大全》。教会法始终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工具,在西欧封建制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西欧封建制法的三种主要法律的融合
中世纪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三者的互相吸收、补充、渗透,即为其融合。这种融合经历了三个阶段.
五至九世纪日耳曼法逐渐罗马法化,与罗马法融合。鉴于日耳曼法的属入主义原则在适用上有很大的限制,各日耳曼国家为革除其弊端而进行立法改革,加强国家干预,使日耳曼法逐渐向罗马法靠拢。这些改革措施有:第一,颁布一些适用于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法律,建立具有共同性的法律原则。如西哥特王国制定的法律,宣布对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均能适用,允许两种人相互通婚。第二,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到日耳曼法中去。如改革将加害人交给受害人处理的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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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欧封建制法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法律的融合
(一)西欧封建制法的主要法律形式
尽管西欧封建制法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最主要的有三种,即日耳曼法、罗马法和教会法。它们的发展演变对西欧封建制法的发展有极大的影响。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主要法律形式。在奉行属入主义法律原则的诸日耳曼王国里,作为统治民族之法律的口耳曼法,便成为其主要的法律形式。日耳曼法的“源”,即系入侵西罗马帝国以前日耳曼各部族的原有习惯。从五世纪开始,日耳曼人将其所保留的习惯与判例加以汇编,即成为所谓法典。日耳曼法的“流”,即为九世纪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的地方习惯。随着日耳曼法由属入主义变为属地主义的原则,曰耳曼法作为一种法律的形式巳不存在,作为一种法律渊源仍占有主导地位。
古代的罗马法在西欧也已演变为一种封建法律形式,因为古代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死后,已随着战乱的频繁和教会法的兴起而衰落下去。因此,中世纪罗马法的源头乃是一种粗俗不规范的罗马法,即日耳曼国家为适用于罗马人而制定的简易通俗的罗马法。中世纪罗马法的“流”,则是古代的罗马法经过十二世纪在意大利的第一次复兴和十六世纪法、德两国法学家推动的第二次复兴之后,适应当时西欧封建社会需要的罗马法,它到中世纪后期几乎征服了整个西欧。
教会法是整个西欧封建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的“源”是基督教在公元四世纪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以前的教义、宗规。它在380年开始形成为教会法,并在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后,发展为完整意义上的教会法。而教会法的“流”则是1582年罗马教皇编纂的《教会法大全》。教会法始终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工具,在西欧封建制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西欧封建制法的三种主要法律的融合
中世纪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三者的互相吸收、补充、渗透,即为其融合。这种融合经历了三个阶段.
五至九世纪日耳曼法逐渐罗马法化,与罗马法融合。鉴于日耳曼法的属入主义原则在适用上有很大的限制,各日耳曼国家为革除其弊端而进行立法改革,加强国家干预,使日耳曼法逐渐向罗马法靠拢。这些改革措施有:第一,颁布一些适用于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法律,建立具有共同性的法律原则。如西哥特王国制定的法律,宣布对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均能适用,允许两种人相互通婚。第二,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到日耳曼法中去。如改革将加害人交给受害人处理的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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