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
论。
累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
31日止,中途停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公休假假期按职务大小确定,公司负责人20天,部门经理为15天,一般员工7天。
第十六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1、事、病假积计逾15天者;
2、旷工达3天以上者。
(十)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1、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2、例假日上午8时半起至下午5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起至次日上午8时半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办公室编排,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地现场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登记表,事后转呈办公室。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